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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融资租赁时所有权到底归何人

时间:2026.10.1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28人
律师解析:
直接融资租赁里,租赁物所有权归属在不同阶段有区别。
租赁期间,依据《民法典》,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出钱买租赁物给承租人用,保留所有权能保障自身权益。比如承租人违约,出租人可收回租赁物。
但要注意,此时出租人虽有所有权,不过这更多是担保权益。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能按合同约定,用租赁物进行生产经营等活动。
租赁期限届满后,租赁物所有权按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常见的情况是,合同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付完所有租金和相关费用后,就能获得完整产权。当然,也存在其他约定。有的合同可能约定由出租人收回租赁物,还有的可能约定承租人以名义价款购买租赁物。
建议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双方明确约定租赁物所有权在租赁期限届满后的归属,避免日后产生纠纷。若产生纠纷,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何签订直接融资租赁合同,小许作为出租人出资购买设备租给小何使用。租赁期间,小何因业务拓展想将租赁设备抵押获取资金,认为自己有设备的控制权可以抵押,而小许认为自己拥有设备所有权,小何无权抵押。租赁期限届满后,合同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小何,但小许认为小何部分租金支付延迟,不想按约定转移所有权,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在租赁期间,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小许对租赁物享有所有权,小许保留所有权是为保障自身权益。小何虽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但没有所有权,故其无权将租赁设备抵押。
2、租赁期限届满后,应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确定租赁物所有权归属。既然合同约定租赁物所有权转移给小何,小许以租金支付延迟为由拒绝转移缺乏依据,应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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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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