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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判断受贿罪属于既遂或未遂

时间:2026.10.07 标签: 刑事辩护 贪污受贿辩护 阅读:1161人
律师解析:
判断受贿罪既遂与未遂,主要看受贿人是否取得财物控制权。司法实践中有不同判断标准。
控制说是常用标准,当受贿人实际取得对财物的控制,受贿行为就既遂。这里的控制不只是物理上占有,还包括对财物的支配权。比如,受贿人让行贿人把财物放在特定第三方处,自己能随时支配,这种情况就可认定为既遂。
失控说认为行贿人失去对财物的控制时,受贿即既遂。但该标准没考虑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控制权,所以较少采用。
对于收受现金、物品等传统受贿形式,受贿人拿到财物并能自由支配,就算既遂。若已约定受贿,却因客观原因没拿到财物,就是未遂。在财产性利益受贿中,像获得股权、房产等,完成相关权属变更登记或实际享有利益,即为既遂。若因手续没完成等没实际享有利益,就是未遂。
总之,判断受贿罪既遂与未遂,关键是看受贿人有无实际取得财物控制权。遇到这类案件,要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认定。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单位公职人员,小何有求于小许办事,便提出给小许好处。小何按小许要求将20万元现金存放在小许指定的第三方处,小许可随时支配该笔现金。后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此案,对于小许的受贿行为是否既遂产生争议,有人认为应以行贿人小何失去对财物控制为既遂,也有人认为应以小许实际取得对财物控制为既遂。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判断受贿罪既遂与未遂主要依据是否取得财物控制权。小许让小何将财物存放在特定第三方处且自己可随时支配,符合控制说中受贿人实际取得对财物控制的情形,应认定为既遂。
2、失控说认为行贿人失去对财物控制时受贿既遂,但该标准忽视了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控制权,较少被采用。在此案中,以失控说认定小许受贿既遂不合理,应以控制说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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