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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公共管道漏水致损该由谁担责

时间:2026.10.07 标签: 房产纠纷 物业纠纷 阅读:994人
律师解析:
楼上公共管道漏水致损责任承担要分情况确定。
公共管道在质保期内的,依据《民法典》,建设单位有保证建筑工程质量的义务。要是这时公共管道出了问题,建设单位得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既要修复管道,也要对损失进行赔偿。
过了质保期,通常由物业公司负责。公共管道是小区公共设施,而物业公司有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设施的职责。所以,因公共管道漏水产生的损失,得由物业公司来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不过,要是物业公司能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维护、管理义务,且漏水是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比如楼上住户使用不当造成管道损坏,那就由该过错方担责。
要是无法确定具体原因和责任方,受损业主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来固定损失证据。可以先跟楼上住户、物业公司协商一下。协商不成的话,受损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划分责任和作出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住在二楼,发现天花板因楼上公共管道漏水被泡,墙面出现霉变、脱落等情况,造成一定经济损失。小朱认为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而物业公司称公共管道已过质保期,但自己平时有进行维护管理,漏水可能是楼上住户小胡不当使用导致,应由小胡负责,小胡则坚称自己正常使用,不应担责,三方就责任承担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公共管道在质保期内,根据《民法典》,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有保证义务,应承担维修和赔偿责任。但本案中已明确过了质保期,建设单位无责。
2、已过质保期的公共管道属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有维护管理职责,一般情况下应承担维修及赔偿责任。不过若能证明已尽合理维护管理义务,且漏水是第三人过错(如楼上住户不当使用)导致,则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需举证证明自身无责及是小胡过错。
3、若无法确定具体原因和责任方,小朱可通过拍照、录像等固定损失证据,先与小胡、物业公司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划分责任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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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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