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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还需不需要付租金

时间:2026.10.0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17人
律师解析:
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破产时是否付租金得分情况看。
要是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时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能收回租赁物。要是收回的租赁物价值超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人就不用再付租金。要是租赁物价值不够弥补欠付租金和其他费用,出租人能就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承租人要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支付租金的责任。
要是出租人选择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承租人得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这笔租金债权属于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里有优先受偿权,要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
另外,判断是否支付租金时,租赁物使用情况、租赁期限等因素也得考虑。要是租赁物在承租人破产前已用了大部分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情况也会影响最终是否要继续支付。
解决措施和建议:出租人在承租人破产时,要综合考虑租赁物价值、租金情况等,合理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承租人应积极配合破产程序,按规定承担相应租金支付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小朱作为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后小朱破产,小丽面临选择是否解除合同。小丽认为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价值超小朱欠付租金,小朱不应再付租金;小朱则觉得即便价值超欠付租金,自己也不应被免除支付责任。若小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小朱又以自身破产为由不愿按约定支付租金。

案情分析:

1、若小丽选择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有权收回租赁物。若收回租赁物价值超过小朱欠付租金及其他费用,小朱无需再支付租金;若价值不足,小丽有权就差额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小朱需在破产财产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2、若小丽选择继续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小朱应按合同约定继续支付租金。该租金债权属于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具有优先受偿权,需从破产财产中随时清偿。同时,判断是否支付租金还需考虑租赁物使用情况、租赁期限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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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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