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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高空坠物追责该怎么举证

时间:2026.09.30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1109人
律师解析:
高空坠物侵权案件里,举证责任分配有特殊规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他人损害,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
对受害人而言,要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因高空坠物受损害,像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证明身体受伤,或财物受损照片、购买凭证等。二是证明损害由高空坠物导致,要提供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证据。
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他们要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证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所处位置不具备抛掷或导致物品坠落的条件。若不能证明,就要承担补偿责任。
若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受害人要证明其有过错,比如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对建筑物定期检查维护等。遇到这类案件,受害人要积极收集证据,维护自身权益;建筑物使用人要及时证明自己无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补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高空坠落的花盆砸伤。小朱身体多处受伤,财物也有损坏。小朱将该楼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告上法庭。部分使用人坚称自己不是侵权人,而物业服务企业称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朱则认为物业未设置警示标识且未定期检查维护,存在过错。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朱作为受害人,需承担一定举证责任,要证明自己因高空坠物受到损害,如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财物受损照片、购买凭证等;还要证明损害是由高空坠物导致,提供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等证据。
2、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需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如证明事发时不在建筑物内或所处位置不具备抛掷或导致物品坠落的条件等,不能证明则承担补偿责任。
3、若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小朱需证明其存在过错,如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定期检查维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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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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