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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房屋时定金能否退回

时间:2026.09.28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购买房屋时,定金能否退回得看具体情况。依据《民法典》,定金属于担保方式。要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那就不能要求返还定金;要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出现这种情况,就得双倍返还定金。
要是购房者自己的原因,像签了认购协议后不想买了,没法签正式购房合同,这种情况下定金通常退不了。因为购房者违约,要承担定金罚则。
要是开发商的问题,比如没拿到预售许可证,或者擅自变更房屋规划,导致合同签不了或履行不了,购房者有权让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
要是因为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像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导致合同订立不了,购房者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总之,购买房屋时定金能不能退回,得依据具体情况判断,重点看谁是违约方,以及是否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建议购房者在购房前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专业人士。

案情回顾:

小朱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认购协议并支付定金。后小朱因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该房屋,要求退还定金,房产公司拒绝。小朱认为定金应退还,而房产公司称小朱违约,按约定不应退还定金。此外,小许也曾支付定金购房,因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小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定金是担保方式。像小朱这种因自身原因不履行合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违约,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2、若因开发商原因,如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导致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如小许的情况,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
3、若存在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致合同无法订立,购房者可要求退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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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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