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借条上签了字,可没写
担保人身份,这种情况下签字人要不要担责,得结合具体情形判断。根据《
民法典》,要是签字时没表明是保
证人,也没说愿意承担
保证责任,又没其他
证据证明是保证人,那签字人就不算担保人,不用
担保证责任。
要是有其他证据能证明签字人有担保的意思,比如聊天记录、
证人证言显示他愿意给
债务作担保,那就可能被认定是保证人。
保证方式上,要是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那就按一般保证担责。一般保证里,得
债务人还不出钱了,保证人才担责;
连带责任保证中,
债权人既可以找债务人还钱,也能找保证人在担保范围内还钱。
要是债权人说签字人是担保人,就得拿出证据,证明签字人有提供担保的意思。所以,不想担
担保责任的签字人,得留存能证明自己没担保意思的证据;觉得签字人是担保人的债权人,得积极收集能证明担保意思的证据。
案情回顾:小许向小朱借款,小胡在借条上签了字,但借条未写明小胡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小许未还款,小朱要求小胡承担担保责任。小胡称自己只是见证借款,并无担保意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民法典》,若仅有签字行为,未表明是保证人身份或承担保证责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为保证人,不能认定签字人为担保人,小胡若能证明自己无担保意思,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2、若小朱有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小胡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小胡可能被认定为保证人。因
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小许不能履行债务时,小胡才承担保证责任。小朱作为债权人,需承担
举证责任证明小胡有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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