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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期内,什么样算违约的情况

时间:2026.09.25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期内,这些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违约。
先说承租人违约的情况。一是未按约定支付租金,要是合同明确了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和金额,承租人逾期或不足额支付,就算违约。比如合同规定每月5日前付租金,没在这天前支付就违约了。二是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承租人得按合同约定使用房屋,未经出租人同意把住宅改成商业用途,就属于违约。三是擅自转租,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把房屋转租给第三人,违反合同约定,算违约。四是损坏房屋及设施,使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房屋主体结构或附属设施损坏,没按约定修复或赔偿,也是违约。
再说出租人违约的情况。一是未按约定交付房屋,出租人要在合同约定时间把符合条件的房屋交给承租人,没按时交付就违约。二是擅自提前收回房屋,租赁期内,除非有法定或约定事由,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构成违约。三是不履行维修义务,合同约定由出租人负责维修房屋及设施,房屋出问题时没及时维修,影响承租人正常使用,也算违约。
出现违约情况,守约方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像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案情回顾:

小朱将房屋出租给小胡,合同约定每月5日前支付租金,且房屋用途为住宅。租赁期内,小胡未在5日前支付租金,还擅自将房屋转租给小许,并把住宅改为商业用途,使用中因重大过失损坏了房屋附属设施且未修复。同时,小朱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还在租赁期内擅自提前收回房屋,房屋出现问题也未及时维修。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小胡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转租以及损坏房屋设施未修复,均构成违约,小朱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小胡承担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小朱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擅自提前收回房屋以及不履行维修义务,同样构成违约,小胡也有权依据合同要求小朱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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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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