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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欠债时,财务负责人要承担责任么

时间:2026.09.2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75人
律师解析:
公司是独立法人,通常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财务负责人一般无需担责。因为公司和财务负责人是不同法律主体,财务负责人履职是代表公司做财务工作。
但有特殊情形,财务负责人可能担责。要是财务负责人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像财务负责人故意隐匿、转移公司财产逃避债务,或在财务报表做虚假记载误导债权人,债权人可要求其赔偿
若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股东,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况,要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若财务负责人为公司债务提供个人担保,需按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财务负责人要避免这些风险,就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滥用职权,如实做好财务工作。作为股东,要按时足额出资,不抽逃出资。若提供担保,要充分了解担保风险和责任。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同时也是公司股东。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要求公司偿还债务。此时债权人发现,小许在任职期间故意隐匿公司部分财产,还在财务报表中做了虚假记载。此外,小许作为股东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遂要求小许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小许则认为自己只是履行职务行为,不应担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债务担责,财务负责人履职代表公司,无需担责。但本案中小许故意隐匿公司财产、做虚假财务记载,属于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小许作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债权人要求小许担责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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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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