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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具体有什么

时间:2026.09.16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57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规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约定有几种情形。
基于债权性质不得转让。像赡养费抚养费请求权这类基于特定身份关系产生的金钱债权,与人身紧密相连,有很强的人身专属性,不能转让。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合同双方能在合同里明确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只要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有法律效力。但要注意,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法律出于公共政策、社会秩序等考虑,会明确规定某些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比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金钱债权,为保障国家或公共利益,禁止转让。
若金钱债权存在不得转让的约定,债权人违反约定转让债权,可能引发合同违约等法律问题,受让人的权益也可能得不到完全保障。所以,债权人和受让人在涉及金钱债权转让时,要先确认是否存在不得转让的约定,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合同,小胡欠小朱一笔金钱债务。合同中明确约定该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然而,小朱因急需资金,将此债权转让给了小李。小胡得知后,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小李履行债务,小李则认为自己作为受让人有权要求小胡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民法典》,合同双方可以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具有法律效力。小朱与小胡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此约定合法有效。
2、小朱违反约定转让债权,构成合同违约。同时,小李作为受让人,其权益可能因小朱的违约行为而得不到法律的完全保障。小胡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向小李履行债务,小李应向小朱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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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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