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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二卖时要怎样确定物权的效力

时间:2026.09.14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一物二卖就是卖方把同一个标的物先后卖给两个不同的买方。确定物权效力要根据不同情况判断。
对于动产,一般遵循交付原则。谁先占有标的物,谁就获得该动产的所有权。要是都没交付,先付款的买方能要求卖方交付。若都没交付且都没付款,合同成立早的买方有权要求卖方交付。
对于不动产,适用登记原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生效条件,谁先完成过户登记,谁就取得不动产所有权。没取得所有权的买方,能按合同追究卖方违约责任。
还有,若一方构成善意取得,即便没交付或登记,也能取得物权。善意取得要满足三个条件:受让人受让时是善意的;以合理价格转让;应登记的不动产或动产已登记,无需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遇到一物二卖,没取得物权的买方可以主张违约责任,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先后卖给了小胡和小丽。小胡先与小朱签订合同,但未付款也未取车;小丽后签合同,却先支付了价款并把车开走。小朱又将一套房子卖给小许和小静,小许先签合同但未办理过户,小静后签合同却先完成了过户登记。小胡、小许认为自己应获得相应物权,与小朱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汽车这一动产,因小丽先取得占有,根据交付原则,小丽取得汽车所有权。小胡虽合同成立在先,但未交付且未付款,不能取得所有权,可追究小朱违约责任。
2、对于房子这一不动产,因小静先完成过户登记,根据登记原则,小静取得房子所有权。小许未取得所有权,可依据合同追究小朱违约责任。若一方符合善意取得条件,即使未交付或登记也可取得物权,但本案未提及符合善意取得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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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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