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没约定
担保期限时,
保证期间确定规则因
保证方式不同而有别。
对于一般保证,要是
债权人与保
证人没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主
债务履行
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这个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对
债务人提
起诉讼或
申请仲裁,保证人就不再承担
保证责任;要是债权人已提起
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适用
诉讼时效中断规定。
而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与保证人没约定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该保证期间内没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另外,主债务履行期限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
未约定担保期限,
担保责任通常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后,若债权人没按规定
主张权利就会解除。
建议债权人在未约定担保期限的情况下,留意主债务履行期限或宽限期,在六个月保证期间内及时对债务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避免担保责任解除。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胡借款5万元,小许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但未约定担保期限和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还款。小胡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7个月后才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以已过保证期间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2、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小胡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7个月后才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在该保证期间内,小胡未对小朱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所以小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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