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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相互间能否追偿

时间:2026.09.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相互间能否追偿要看具体情况。《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若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按约定承担责任;没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若各保证人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各保证人没约定相互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请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要是各保证人既没约定相互追偿,也没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一般保证里保证人相互间能否追偿,关键看保证人之间有无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建议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避免后续纠纷。若已出现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小许和小丽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小朱到期未还款,小胡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履行后,想向小丽追偿。小许称他们曾口头约定可相互追偿,小丽却否认有此约定,双方就追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份额担责,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2、若小许和小丽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小许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向小丽追偿。
3、若未约定相互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小许可请求小丽按比例分担向小朱不能追偿的部分。
4、若既无约定相互追偿,又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小许向小丽追偿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次争议关键在于小许和小丽有无相关约定及是否满足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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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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