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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相互间能否追偿

时间:2026.09.1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447人
律师解析:
一般保证中,保证人相互间能否追偿要看具体情况。《民法典》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若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人按约定承担责任;没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若各保证人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能按约定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各保证人没约定相互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请求其他保证人按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要是各保证人既没约定相互追偿,也没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追偿,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一般保证里保证人相互间能否追偿,关键看保证人之间有无相关约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建议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明确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避免后续纠纷。若已出现纠纷,可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胡借款,小许和小丽为该债务提供一般保证。小朱到期未还款,小胡要求小许承担保证责任,小许履行后,想向小丽追偿。小许称他们曾口头约定可相互追偿,小丽却否认有此约定,双方就追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有约定保证份额的按份额担责,无约定的债权人可要求任一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担责。
2、若小许和小丽约定了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小许承担责任后可按约定向小丽追偿。
3、若未约定相互追偿,但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小许可请求小丽按比例分担向小朱不能追偿的部分。
4、若既无约定相互追偿,又未在同一合同书上签字等,小许向小丽追偿法院将不予支持。此次争议关键在于小许和小丽有无相关约定及是否满足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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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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