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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破产后正在进行的诉讼如何处理

时间:2026.08.2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825人
律师解析: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按以下规则处理。
以债务人为原告且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由管理人代表债务人继续进行。这是由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事务后,成为债务人代表,可参与诉讼维护债务人利益。
以债务人为被告且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诉讼,一般先中止,等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再继续。这样做是为让管理人全面了解案件,更好维护债务人及全体债权人利益。
对于个别清偿诉讼,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解除,执行程序中止。因为破产程序启动后,要统一分配债务人财产,防止个别债权人通过诉讼执行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实践中,当事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及时和管理人沟通。这样能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公司因经营不善申请破产,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此前,小许以小胡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正在进行中,小朱以小胡公司为原告的诉讼也未终结。小许认为诉讼应继续进行,而小胡公司管理人主张应先中止,待接管财产后再继续;小朱则不确定后续诉讼该由谁代表小胡公司进行。

案情分析:

1、对于以小胡公司为原告且已开始未终结的诉讼,在管理人接管小胡公司财产后,应由管理人代表小胡公司继续进行,这是因为管理人接管财产和事务后成为公司代表,有权参与诉讼维护公司利益。
2、对于以小胡公司为被告且已开始未终结的诉讼,一般应先中止,待管理人接管小胡公司财产后再继续,目的是让管理人全面了解案件情况,维护公司及全体债权人利益。
3、在小胡公司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小胡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应解除,执行程序应中止,防止个别债权人优先受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当事人需关注破产程序进展并与管理人沟通保障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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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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