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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登记撤销后,存续期间债务怎么解决

时间:2026.09.12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162人
律师解析:
设立登记撤销后,公司等主体自始不具备合法设立状态。依据《民法典》,主体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人担责。
要是设立登记撤销是设立人过错所致,像使用虚假材料、欺诈等,设立人得对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例如设立人申请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登记被撤销后,设立人就要清偿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
若登记撤销是登记机关过错,如工作人员违规操作造成错误登记,登记机关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设立人还是要对债务负最终责任。设立人担责后,可向登记机关追偿。
另外,若有第三人提供债务担保,设立登记撤销不影响担保责任担保人仍按约定担责。处理债务时,债权人可先和设立人协商,协商不成可走诉讼途径,要求设立人清偿债务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设立人共同申请设立一家公司。在申请登记时,小朱为了让公司看起来更有实力,虚报了注册资本。公司成立运营一段时间后,登记机关发现了虚报注册资本的情况,撤销了公司的设立登记。公司在存续期间曾向小丽借款,小丽要求三人偿还债务,而小朱认为登记已撤销不应再承担责任,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民法典》规定,由于设立登记撤销是因设立人小朱虚假材料、欺诈等过错导致,小朱、小李、小胡作为实施设立行为的人,需对公司存续期间向小丽的借款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应承担清偿责任。
2、若设立登记撤销是登记机关的过错,登记机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设立人仍需对债务承担最终责任,承担后可向登记机关追偿。
3、若有第三人对该债务提供担保,担保责任不受设立登记撤销影响,担保人仍需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小丽可先与小朱等设立人协商解决债务问题,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设立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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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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