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职业放贷人是未获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无
放贷资质,以营利为目的,经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放贷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认定职业放贷人不能仅靠
当事人自认。
认定职业放贷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按照规定,需结合案件实际,考量放贷次数、金额、对象等。司法实践里,法院会审
查银行流水、
借款合同等
证据,统计一定时期内的出借笔数和金额。
仅依据当事人自认来认定有风险。当事人可能出于逃避
债务、获取不当利益等目的
虚假自认。所以,当事人自认只能是认定职业放贷人的线索或参考,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要认定职业放贷人,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符合职业放贷人的
构成要件才行。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当事人应积极收集能证明放贷情况的各类证据,为法院认定提供依据。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存在
债务纠纷,小朱在法庭上自认自己是职业放贷人。小胡认为依据小朱的自认,应认定其为职业放贷人,从而主张
借款合同无效。但小朱的律师提出,仅凭当事人自认不能认定职业放贷人,需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
案情分析:1、职业放贷人是指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主体。认定职业放贷人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考量放贷次数、放贷金额、放贷对象等要素。
2、仅依据当事人自认认定职业放贷人存在风险,可能存在当事人为逃避债务、获取不当利益等目的进行虚假自认的情况。因此,当事人自认只能作为认定职业放贷人的线索或参考,需结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其符合职业放贷人构成要件时,才能认定为职业放贷人。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