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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了之后孩子应由谁抚养

时间:2026.08.11 标签: 婚姻家庭 子女抚养 阅读:1438人
律师解析:
人死之后孩子抚养问题,要按不同情况确定抚养人。
如果死亡的是孩子的父亲或母亲,而另一方在世且有抚养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另一方是法定抚养人,要对孩子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
要是父母双方都去世了,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要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抚养能力,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义务。
要是不存在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孩子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当监护人抚养孩子,得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要是没有合适的自然人愿意抚养,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会承担抚养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婚后育有一子小许。小朱不幸离世,对于小许的抚养问题,双方亲属产生争议。小朱的父母认为小胡作为母亲应承担全部抚养责任,小胡则表示自己经济困难,希望小朱父母能帮忙抚养。后来小胡也遭遇意外去世,此时小许的抚养问题再次引发争议,小朱父母称自己年老无抚养能力,而小朱的弟弟认为自己没有抚养义务。

案情分析:

1、在小朱去世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小胡作为在世且有一定抚养条件(虽称困难但未达无力抚养情况)的母亲,是小许的法定抚养人,负有抚养教育保护小许的义务。
2、小胡也去世后,若小朱父母有负担能力,他们对小许有抚养义务;若小朱父母无抚养能力,小朱有负担能力的弟弟,作为兄长,对小许有扶养义务。若不存在法定抚养人,其他愿意抚养小许的亲属、朋友需经相关部门同意方可抚养;若无合适自然人愿意抚养,民政部门或儿童福利机构将承担抚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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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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