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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工资哪些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26.08.08 标签: 婚姻家庭 财产分割 阅读:1380人
律师解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工资是用人单位按规定或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给单位劳动者劳动报酬。奖金是对劳动者超额创造社会所需劳动成果的物质补偿。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收入。
不过,要是夫妻双方有书面财产约定,对婚内财产婚前财产归属做了明确约定,而且这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要按约定确定财产归属。
另外,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属于个人财产,就算在婚内获得,也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判断男方工资及相关收入是否为共同财产,得结合实际,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综合认定。若遇到这类财产纠纷,双方可先协商解决。协商没结果,可走法律途径,向法院提起诉讼,让专业法官依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在婚后工作取得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小朱认为这些收入是自己辛苦所得应归个人所有,小丽则认为根据法律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两人为此产生争议,并且小朱提出他们曾有书面财产约定这些收入归他个人,但小丽称该约定违反公序良俗。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是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奖金是对超额劳动成果的物质补偿,劳务报酬是个人从事劳务所得。
2、若夫妻双方有合法有效的书面财产约定,应按约定确定财产归属。但小朱提出的书面约定,小丽称其违反公序良俗,若该主张成立,则该约定无效,小朱的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若小朱的收入属于军人伤亡保险金等特定个人财产,则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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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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