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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构成侮辱诽谤罪

时间:2026.08.0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49人
律师解析:
单位无法构成侮辱诽谤罪。侮辱诽谤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犯罪构成来讲,侮辱罪是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人身属性强,一般是自然人主观故意针对特定个人实施的侵害行为。
单位作为组织体,没有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所需的主观故意和自然人行为特征。要是单位实施了类似侮辱、诽谤的行为,导致他人名誉受损,受害人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追究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在某单位工作,该单位对外宣称小朱存在严重违规行为,致使小朱名誉受损。小朱认为单位构成侮辱诽谤罪,要求追究单位刑事责任。单位则认为自身不构成犯罪。双方就单位是否构成侮辱诽谤罪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侮辱诽谤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仅包括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是该罪主体,所以单位不构成侮辱诽谤罪。
2、侮辱罪是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具有人身属性,通常由自然人主观故意实施。单位作为组织体,不具备实施侮辱、诽谤行为所需的主观故意和自然人行为特征。
3、若单位行为造成小朱名誉损害,小朱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追究单位民事侵权责任,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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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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