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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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在国内的财产处理,首先看夫妻双方有无财产协议,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若无协议,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若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涉外婚姻财产分割法律的适用需依据具体情况。若当事人有协议选择适用法律,依协议处理;若无协议,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其他财产一般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把外国人打了,若情节较轻,可能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致人轻伤以上,涉嫌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无论对方国籍,都依法处理。

一般情况下,无法起诉小三要求精神补偿。在我国法律里,并未明确规定可以向小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时向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且该赔偿主要基于离婚这一前提,而非向第三者索赔。所以仅老公与邻居通奸,起诉小三要精神补偿缺乏法律依据。

涉外婚姻财产认定时间并无统一标准,受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适用法律等因素影响。简单案件可能数月完成,复杂案件可能耗时数年,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认定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