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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责任该归谁

时间:2026.07.24 标签: 损害赔偿 动物伤人 阅读:1044人
律师解析: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分情况判断。
一般来说,饲养的动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侵权责任。不过,要是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可不用担责或减轻责任。像甲故意挑衅乙的狗被咬伤,乙能证明甲故意挑衅,就可减轻或不担责。
违反管理规定,没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导致他人受损,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若能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减轻责任。比如狗主人没拴狗,路人被咬伤,即便路人有故意,狗主人也不能完全免责。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饲养人或管理人要担责,不管被侵权人有无过错都得担责。
还有,因第三人过错让动物伤人,被侵权人能向饲养人或管理人索赔,也能向第三人索赔。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遇到动物伤人纠纷,被侵权人要及时收集证据,像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等。饲养人或管理人要积极证明自己无责或减轻责任的情形。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

小朱饲养了一只烈性犬。一天,小胡路过小朱家门口,被这只烈性犬咬伤。小胡要求小朱赔偿损失,小朱却称小胡可能有故意招惹狗的行为,不应由自己担责,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情况不考虑被侵权人是否有过错。本案中,小朱饲养的是烈性犬,造成小胡损害,小朱应承担侵权责任。
2、小朱以小胡可能故意招惹狗为由拒绝担责,此理由在法律上不成立,因为对于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致害,无需考虑被侵权人过错,小朱需对小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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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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