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解除合同方面,一年期限的计算得看具体情况。
要是合同里明确规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是一年,那这一年就从
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那天开始算。打个比方,在
买卖合同中,要是卖方交付的货物质量有严重问题,买方收到货物检验出问题时,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就开始了。在这一年里,当事人能行使解除权,过了期限没行使,解除权就没了。
要是合同没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法律也没相关规定,对方可以催告解除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对方给了合理期限,解除权人就得在这期限内行使。要是对方没催告,解除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没行使,解除权同样会消灭。
计算这一年期限时,要按照《
民法典》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来。按公历年、月、日、小时算期间,开始当天不算,从下一天开始算。按月季算期间的,到期月对应日是最后一天;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就是最后一天。大家在处理
合同解除时,一定要留意这些期限规定,避免解除权过期。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小许交付货物后,小朱检验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合同中明确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为一年。小朱知晓问题后,未及时行使解除权。同时,小胡与小丽
签订合同,
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小丽发现问题后,小胡未催告小丽行使解除权,小丽也未在知道问题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解除权。
案情分析:1、根据《民法典》,小朱与小许的合同有明确约定,小朱的解除权从其知道货物质量问题之日起算一年。若一年
期限届满小朱未行使解除权,该解除权消灭。
2、小胡与小丽的合同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且小胡未催告,小丽自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解除权同样消灭。期间计算应按公历年、月、日、小时,开始当日不计入,按对应日确定最后一日,无对应日则以月末日为最后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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