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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可不可进行撤销

时间:2026.04.1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388人
律师解析:
1.不动产权属证书在登记错误等情形下可按程序撤销。
2.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若认为登记簿事项有误,可申请更正登记;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或有证据证明错误,登记机构应更正。
3.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十五日内不起诉则失效。
4.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致他人损害,均需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为某套房屋的利害关系人。不动产登记簿将该房屋登记在小胡名下,但小朱认为登记错误,自己才是实际权利人,遂向小胡提出更正登记要求。小胡拒绝更正,小朱便申请了异议登记。然而,小朱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之后小朱发现因小胡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可申请更正登记。小朱认为登记错误要求更正,若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予以更正。
2、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时,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异议登记。但申请人需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异议登记失效,小朱未在规定时间内起诉,其异议登记已失效。
3、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小胡提供虚假材料登记造成小朱损害,需对小朱承担赔偿责任。若登记机构存在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也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未提及登记机构存在登记错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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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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