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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若损害第三人利益能不能撤销

时间:2026.04.1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65人
律师解析:
1.合同若损害第三人利益,第三人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2.行为人与相对人虚假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权益,合同也无效。
3.符合重大误解、欺诈可撤销情形,受损害第三人有撤销权
重大误解九十日内行使,其他一般一年内行使,受胁迫的自胁迫终止起一年内行使。
4.自合同发生之日起五年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一处房产卖给小李。小胡得知后,认为该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原来,小胡对该房屋也享有部分权益,小朱在未告知小胡的情况下与小李签订合同,且小朱与小李可能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况。小胡要求撤销该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若小朱与小李恶意串通,损害了小胡的合法权益,那么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2、若该合同损害小胡利益且符合可撤销情形,如存在重大误解、欺诈等,小胡作为受损害的第三人,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属于重大误解,小胡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若小胡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小胡自该合同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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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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