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诉讼结案无“
有效期”说法,分情况处理。
判决撤销相关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财产需返还或
折价补偿。
2.若判决驳回撤销请求,
判决生效后有既判力,
当事人受约束,不能就同一事实理由再
起诉。
3.
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
一般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1年内、重大误解90日内行使;受
胁迫的,自胁迫终止1年内行使;行为发生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事后发现
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小朱在知道该撤销事由后的三个月,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法院审理后,若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小李认为
合同撤销后应有“有效期”限制,双方对此产生争议;若判决驳回小朱的撤销请求,小朱又想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
案情分析:1、若法院判决撤销相关行为,该行为自始无效,不存在后续有效期问题,小李应将依据合同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小朱,若财产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补偿。
2、若法院判决驳回撤销请求,判决生效后即具既判力,小朱受该判决约束,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同时,撤销权本身有除斥期间限制,小朱作为重大误解的当事人,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若自
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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