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受
要约人变更要约内容分实质性和非实质性,效力有别。
2.涉及合同标的、数量等关键内容的变更属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作实质性变更时,原要约失效,新要约产生。
3.非实质性变更时,若要约人未及时反对,或要约未禁止变更,承诺有效,合同内容以承诺为准。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发出一份货物买卖要约,明确了货物标的、数量、价格等内容。小李回复时将交货地点从A地改为B地,小朱认为小李的回复改变了要约关键内容,原要约失效,应重新订立合同;而小李觉得这只是小改动不影响
合同成立,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对有关
合同履行地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小李在回复中改变了交货地点,此为实质性变更。
2、受要约人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所以小朱认为原要约失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李称不影响合同成立的观点不成立。新合同的成立需双方就新要约重新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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