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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冒充房东的情形是否算欺诈

时间:2026.03.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96人
律师解析:
1.二房东冒充房东的行为一般构成欺诈
欺诈是指一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相,让对方做出错误决定。
二房东隐瞒非产权人身份与他人交易,就属于这种情况。
2.若租客不知情与二房东签合同,若知道真相可能不会签。
此时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3.合同撤销后,二房东要返还租客租金等费用,若造成损失,还得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想租房,小胡声称自己是房东与小朱签订了租赁合同。小朱基于对小胡房东身份的信赖签订合同并支付了租金。后来小朱发现小胡其实是二房东并非真正的产权人,小朱认为自己受欺诈,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租金,小胡则认为合同不应撤销。

案情分析:

1、小胡冒充房东,故意隐瞒其非产权人的真实身份,使小朱产生错误认识并与之签订租赁合同,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2、根据法律规定,受欺诈方小朱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小胡应返还小朱已支付的租金等费用,若给小朱造成损失,小胡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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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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