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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期限届满后该如何处理

时间:2026.03.1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268人
律师解析:
1.居住权期限到了,居住权就没了,要及时办注销登记
2.这时居住权人得停止住这房,把房子还给所有权人。
因为居住权就是给人一定期限居住便利的,期限过了权利就没了。
3.所有权人能要求居住权人搬走,恢复对房子的完整权利。
4.若居住权人不搬,所有权人可先协商,协商不行就去法院起诉让其腾房。

案情回顾:

小朱为小丽设立了居住权,约定居住权期限为一定期限。期限届满后,小丽未搬离小朱的房屋。小朱要求小丽腾退房屋,小丽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居住权消灭,居住权人应当停止居住该房屋,并将房屋返还给所有权人。本案中,小丽的居住权期限已到,其继续居住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2、小朱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在居住权消灭后有权要求小丽搬离,恢复对房屋的完整占有和使用。若小丽拒绝,小朱可先与之协商,协商不成则可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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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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