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认缴资金股东在特定情况要担责。
通常公司用全部财产偿债,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按认购股份担责。
2.若股东
出资没到位,公司、其他股东可要求其补齐出资,
债权人可让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担
补充赔偿责任。
3.
公司破产、
解散清算时,股东未缴出资算
清算财产,用于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小朱
认缴出资50万,小李认缴30万,小胡认缴20万,但小胡仅出资10万后便不再履行出资义务。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
债务,在偿还时发现资金不足。其他股东要求小胡补足出资,债权人也要求小胡承担相应责任,小胡却以各种理由推脱,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胡作为公司股东,认缴20万却只出资10万,属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2、公司或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小胡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也可请求小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公司出现
债务问题时,小胡应补足剩余的10万出资用于偿还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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