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婚姻期间让对方共担
债务,要符合法定条件。
夫妻共同签名、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负的债,属
共同债务,双方共担。
2.若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家庭日常所需负债,
债权人要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否则不算共同债务。
3.想对方共担债务,借款时让对方签字最佳;不能签的,事后让其书面追认。
用于共同事务的,保留合同、沟通记录等
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以个人名义向外借了一笔
数额较大的钱,称是用于家庭生意经营。借款到期后,债权人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该债务。小丽认为这笔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且自己事前并不知晓,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债权人坚持索要欠款,小丽则认为不应由自己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1、依据
民法典,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需满足法定条件。若债务是夫妻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或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属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担。在此案中,借款为小朱个人名义且小丽事前未签字同意,需看是否满足其他条件。
2、若小朱所借债务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算共同债务。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小丽不用承担还款责任。若小朱能提供合同、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家庭经营等共同事务,则可能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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