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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住房作为借款人住房可否执行

时间:2026.02.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232人
律师解析:
这得看具体情形。
要是住房是借款人及其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法院通常不会拍卖、变卖或抵债。
要是借款人有其他居住房,或执行后能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获保障,法院就能执行。
若因借款人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致住房被执行,法院也会依法行事。
总之,判断能否执行房产要综合考量多因素。

案情回顾:

小胡向小许借款后逾期未还,小许起诉至法院要求执行小胡名下的一套住房。小胡称该住房是其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不应被执行。小许则认为小胡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且怀疑小胡是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要求法院执行该住房。

案情分析:

1、若该住房是小胡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一般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2、若小胡有其他可供居住房屋,或者执行该住房后,小胡及其所扶养家属能获得当地廉租住房保障,法院可执行。
3、若该住房是小胡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恶意行为导致被执行,法院也会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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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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