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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违约金过高,计算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6.02.22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325人
律师解析:
房屋租赁违约金没有统一固定的计算标准。
违约金一般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来判定。
司法实践中,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适当减少。
通常参照违约损失,如租金差价、找房费用等,还会考量租金总额、租赁期限等。
一般违约金超损失30%可认为过高,最终由裁判机构依公平和诚信原则裁量。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静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后小静违约,小许要求小静按约支付违约金,小静认为违约金过高。双方就违约金数额产生争议,小许称小静违约给自己造成诸多损失,小静则觉得违约金远超自己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案情分析:

1、违约金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为基础,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判定。
2、若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通常参照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如租金差价损失、额外找房费用等,同时考量合同约定的租金总额、租赁期限等因素。一般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可认为“过分高于”,具体由裁判机构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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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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