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选解答 > 遗产继承精选解答 > 夫妻里一方继承的股权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里一方继承的股权属不属于共同财产

时间:2026.02.13 标签: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阅读:1126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所得股权遗嘱明确只归一方则为其个人财产,未明确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股东配偶对股权财产权益有共有权,股东资格按章程及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解析: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财产一般属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
所以继承股权时,若遗嘱有明确只给一人的表述,那就是该方个人财产;
若遗嘱未明确,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股权性质特殊,既包含财产权益也有股东资格。
非股东配偶可享有对应的财产权益,但能否成为股东要依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如果对婚姻存续期间股权继承的相关法律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更精准的解答。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的父亲去世,留有遗嘱。其遗嘱摘要如下:将名下公司的股权给予小朱,是否与小丽有关并未写明。小朱认为该股权是父亲留给他的,应属个人财产;但小丽觉得自己作为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股权应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取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本案中小朱父亲的遗嘱未明确该股权只归小朱一方,所以从财产权益角度,小丽对该股权对应的财产权益享有共有权。
2、然而,股权与一般财产不同,还涉及股东资格问题。小朱配偶小丽若要取得股东资格,需依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规定处理,不能仅因财产权益的共有权而当然获得股东资格。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

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 易轶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具有广泛社会关注度的重大疑难家事案件,其中包括:为多位奥运冠军、知名企业家及公众人物处理婚姻家事与财富纠纷;代理数亿元级复杂离婚财产分割案件;解决涉及多法域的跨境继承与婚姻争议;并成功承办多起超高净值家族遗产继承案件,以深厚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实战能力,为客户提供精准有效的法律解决方案,获得业界与客户的高度认可。 易轶律师是国内较早涉足财富管理领域的律师,自2014年进入该领域,连续三年入选钱伯斯私人财富管理榜单,主导研发多项财富法律产品,与多家金融机构达成合作,并连年发布行业白皮书,实现办案实践与财富规划的专业融合。 易轶律师受邀担任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深圳卫视等多个电视栏目的嘉宾;同时还是《怎么办!脱口秀专场》特邀嘉宾、畅销书《离婚不受伤》作者、《法律与生活》杂志专栏作者、《中国妇女》杂志封面人物,曾接受《人民日报》、《环球时报》、《光明日报》、***、《***》、中国新闻网、《南方人物周刊》、《三联生活周刊》、虎嗅网、英国路透社、法国新闻社等中外媒体采访。

咨询该律师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