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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买房的人是不是拥有房屋所有权

时间:2026.02.0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298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出资买房者不一定拥有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有约定可依约定主张权益,无约定需判断出资性质。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即便出资买房,若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该他人就是法律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但如果出资人与登记人有借名买房等书面协议约定,出资者能按约定主张权益。
要是没有相关约定,出资性质需进一步明确,比如是赠与,出资者就不能主张房屋所有权;
若为借款,出资者可要求登记人偿还借款,却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在房产交易和登记中情况复杂多样,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问题,想进一步了解自身权益和应对办法,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案情回顾:

小朱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但将房屋登记在了小胡名下。后来小朱要求确认该房屋归自己所有,小胡则认为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所有权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小朱称虽登记在小胡名下,但自己才是实际出资人,小胡认为应以登记为准,自己就是房屋的合法所有人。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房屋所有权以不动产登记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此案中,房屋登记在小胡名下,从形式上看小胡是房屋所有权人。
2、若小朱能提供书面协议等证据证明与小胡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约定,那么小朱可依约定主张该房屋的权益。若没有相关约定,需进一步判断出资性质。若为赠与,小朱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若为借款,小朱只能要求小胡偿还借款,不能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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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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