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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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有时效要求。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事故或职业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社保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工会组织可在确诊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报告,此为处理事故的主要依据。如遇肇事后逃逸情况,需在抓获嫌疑人及相关车辆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

有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交管部门在事故现场调查十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制作,并送达责任人。如需进一步检测,检测时间计入鉴定周期,可能导致周期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