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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时押金是否可当作违约金

时间:2026.02.03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883人
律师解析:
押金和违约金不同。
押金是为担保承租人合理用租赁物并期满归还。
违约金是违约方给守约方的赔偿
通常押金不能直接当违约金,除非合同明确约定其有违约金功能。
一方违约时,不能仅没收押金。
合同无此约定,违约方按约定担责,没约定则赔偿实际损失。
收押金方扣除合理损失后应退剩余押金。

案情回顾:

小许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小许需缴纳一定数额押金。租赁期内,小许提前退租,房东以小许违约为由没收押金,小许认为押金不应直接等同于违约金,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押金不能直接当作违约金,除非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押金具有违约金功能。
2、若合同无此约定,违约方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责任,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实际损失。
3、收取押金一方扣除合理损失后,应将剩余押金退还承租人,不能简单以没收押金处理违约情况,需依合同约定及具体违约情形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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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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