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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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是否涉嫌侵占罪的法律问题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这种犯罪形式主要针对的是那些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担任特定职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本应属于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往往较大。

股东侵占罪是指股东利用职务之便,把公司财产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想要准确界定这种行为,要检查股东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确认被侵占财物的归属,还要核实侵占的数额是否达到标准。 在实际中,要注意把这种违法行为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或内部的财务纠纷区分开。 总之,股东侵占罪主要涉及职务便利、财物归属和数额标准这三个重要因素,需要综合分析判断。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即第二百七十一条所明确规定,如公司股东通过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将原本属于该企业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已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话,那么他就有可能被判定犯下了职务侵占罪。而当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至巨大或者特别巨大时,将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制裁。因此,若发现公司股东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况,则可依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依《刑法》第271条,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单位财产,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定罪。小额判五年以下或拘役并罚金;大额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罚金;特别巨大判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罚金。具体判定需综合案件事实,如主观意图、犯罪手段和侵占财物性质等。

若有人欲以法律手段追究侵占财产权益者,须备齐紧密相关之案件资料为证。此等资料含物品或文字证据、可信证人证词、受害者叙述、嫌疑人与被告供述、权威鉴定结果及视听电子数据等。侵占罪属自诉案件,须由个人直接向法庭提起诉讼,不可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