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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时间:2026.01.26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803人
律师解析:
城市商品房预售需满足这些条件:
一是交齐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拿到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是持有建设工程规划与施工许可证。
三是投入开发资金达总投资25%以上,确定施工进度与竣工交付日期。
四是向县级以上房产部门办预售登记,取得预售许可证明。
预售时要向买家出示证明,无证不能预售,这样才能保障合法规范,维护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

小胡所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准备预售一批商品房。小许等购房者前来咨询购买事宜。然而,小胡的企业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未向小许等人出示该证明。小许等人在知晓情况后,认为企业不具备预售资格,不能进行预售,而小胡认为只要房子会建成,现在预售并无问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商品房预售需满足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且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等条件。小胡的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不满足预售条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该证明不得进行预售。所以小胡企业的预售行为不合法,小许等人的主张合理,该企业不能在未取得许可证明的情况下进行商品房预售,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与规范性,维护交易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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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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