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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共有房屋所得收益要怎样分配

时间:2026.01.2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租赁 阅读:1133人
律师解析:
1.出租共有房屋收益分配,有约定从约定。
若共有人提前约定按出资比例分租金,就按此比例执行。
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份共有人按份额分配。
份额依出资额定,出资多分配比例高;
无法确定出资额,则等额享有。
3.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或有重大理由时可分割收益。
一般在关系解除等情况,多平均分配,同时兼顾共有人贡献等因素,确保公平。

案情回顾:

小朱、小李和小胡按份共有一套房屋,三人将房屋出租获得收益。小朱认为应按出资比例分配租金,因其出资最多;小李则觉得三人共同管理房屋,应平均分配。而小胡表示之前并未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不知该如何分配。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共有人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分配收益。但本案中三人之前未明确约定收益分配方式,所以不能按某一方想法随意分配。
2、对于按份共有人且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应按份额分配收益。份额可依据出资额确定,出资多者分配比例高;若不能确定出资额,则视为等额享有。本案中若能确定各自出资额,就按出资比例分配;若无法确定出资额,则三人等额分配租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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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柏林律师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

袁柏林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01年开始律师执业,律师执业20年以上,独立办理案件千余件;经济学硕士,房地产经济师;目前担任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北京大地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争议调解中心调解员。 袁柏林律师作为房地产— 建设工程专业律师,具有丰富的投资公司、上市公司、集团公司、中国500强企业工作经历,擅长解决房地产(土地)开发中的土地出让、项目转让、合作开发、地产融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组等各类纠纷、商品房以及二手房买卖纠纷,各类建设工程纠纷、婚姻继承纠纷、拆迁安置纠纷;擅长公司风险控制、企业合规管控、合约管控、股权转让、企业并购重组、劳动争议等公司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累计承办民商事诉讼与非诉讼案件逾千件,其中代理上市公司案件近二百件,执业以来,累计担任过数十家大中型国有企业、投资公司、控股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文化、影视传媒、旅游公司常年法律顾问,为所服务的企业累计草拟、审核、修改合同数千份,袁柏林律师执业期间秉承专业、专注、敬业、务实的服务宗旨竭诚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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