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拆迁时
房产证登记非本人,效力要分情况。
房产证是
房屋所有权法定凭证,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正常登记人就是
产权人,
拆迁补偿时登记人可协商获补偿。
2.若存在
借名买房,实际
购房人有
出资、长期使用等
证据,可通过
诉讼确认房屋归属。
若诉求获法院支持,拆迁权益归实际购房人。
3.未变更登记或确认权属前,拆迁方一般和登记人处理拆迁事宜。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是朋友,小朱借小胡之名
买房,实际购房款由小朱支付,房屋也一直由小朱居住使用,但房产证登记的是小胡。后来该房屋面临拆迁,拆迁方只与小胡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小朱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应享有拆迁权益,小胡则以房产证登记自己名字为由,认为拆迁补偿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案中房产证登记的是小胡,所以在未变更登记或确认权属前,拆迁方与小胡进行拆迁事宜处理符合常规。
2、然而,若小朱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且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等,如购房款支付凭证、
居住证明等,他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确认房屋实际归属。若法院支持小朱诉求,那么拆迁权益应归小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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