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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情况下房产证登记非本人有无效力

时间:2026.01.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410人
律师解析:
1.拆迁房产证登记非本人,效力要分情况。
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法定凭证,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正常登记人就是产权人,拆迁补偿时登记人可协商获补偿。
2.若存在借名买房,实际购房人有出资、长期使用等证据,可通过诉讼确认房屋归属。
若诉求获法院支持,拆迁权益归实际购房人。
3.未变更登记或确认权属前,拆迁方一般和登记人处理拆迁事宜。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是朋友,小朱借小胡之名买房,实际购房款由小朱支付,房屋也一直由小朱居住使用,但房产证登记的是小胡。后来该房屋面临拆迁,拆迁方只与小胡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小朱认为自己才是实际购房人,应享有拆迁权益,小胡则以房产证登记自己名字为由,认为拆迁补偿应归自己,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法定凭证,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本案中房产证登记的是小胡,所以在未变更登记或确认权属前,拆迁方与小胡进行拆迁事宜处理符合常规。
2、然而,若小朱有证据证明自己是房屋实际出资人且长期占有使用房屋等,如购房款支付凭证、居住证明等,他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主张确认房屋实际归属。若法院支持小朱诉求,那么拆迁权益应归小朱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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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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