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方通知对方
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可请法院或
仲裁机构确认效力。
不签名可能影响对方对解除的知晓与确认。
2.若合同约定特定解除方式,不签名可能使解除不生效。
如约定签书面协议,一方不签则合同未解除。
3.法定解除时,
符合条件即使不签名也有效,如因
不可抗力解除。
不签名或使解除有瑕疵引争议,建议按约定或法定处理签名事宜。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合同,后小朱欲解除合同,便通知了小胡。小胡收到通知后,却拒绝在解除合同的文件上签名。小朱认为自己已按规定通知,合同应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而小胡则觉得不签名就意味着合同未解除,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一方主张解除合同并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的效力。本案中小朱已通知小胡解除合同,若小胡有异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若合同约定了解除需特定方式,不签名可能导致解除行为不满足约定形式,解除不生效。若该合同约定需双方签署书面解除协议,小胡不签名则协议未成立,合同未解除。
3、在法定解除情形下,即使不签名,只要解除符合法定条件,解除依然有效。若本案存在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法定情形,小朱通知解除,无需小胡签名合同也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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