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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止效果

执行中止效果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7 22:37:07 已帮助157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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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效果

先诉抗辩权的行使将产生下列效果:


(1)因先诉抗辩权具有延缓性和阻却性,所以先诉抗辩权的行使使债权人的履行请求受阻,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


(2)先诉抗辩权有效行使后,到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履行迟延责任;


(3)在前述时期,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抵销者无效;


(4)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已为强制执行,但未能全部满足债权时,可就剩余部分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此时即使债务人的财产已有显著改善并足以清偿剩余部分时,保证人也不得再次进行先诉抗辩。


(5)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后,债权人有义务先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否则日后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后果将自行负责。关于这一点,大陆法系多数国家的立法都有规定。


(6)共同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效果、所谓共同保证,是数个保证人就同一债务担任保证人。如果共同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则共同保证人无先诉抗辩权可言。


每个人在发生债务关系时,都应该了解自己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而身为保证人更应该了解先诉抗辩权的相关知识,所以掌握先诉抗辩权的内容这对自己很有帮助。本文从先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随附义务、保证与再保证和执行结果等四个方面入手阐述先诉抗辩权的内容,方便读者阅读理解,如果对先诉抗辩权的相关内容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咨询我们律师365网站的律师,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详细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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