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部以2001年5号令发布《交通修改<道路运输
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最新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分为总则、违法行为与处罚、行政处罚运用与执行和附则等四章二十六条,修改的具体条目为: 1、 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无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道路运输经营者超越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
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3、 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伪造、倒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者按本条第(一)、(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4、 第十二条第(五)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只收费不维护或伪造、倒卖车辆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结算凭证的,收缴其非法证件,并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5、 第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维修经营者不按技术标准进行维修作业或维修作业缺项漏项的,责令补做相应维修作业项目,每车次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