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员工缴纳了
生育保险,对于满足条件者是存在享受中山
社保生育津贴待遇的,包含
医疗费用报销以及生育津贴。 报销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按以下定额标准由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1)流产的,一次性支付300元; (2)引产的,一次性支付1500元; (3)经产道分娩的,一次性支付3000元; (4)剖宫产或多胞胎的(含多胞胎剖宫产),一次性支付4000元。 报销条件 参保人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参保人在流产、引产、产道分娩、剖宫产之日(以排胎或新生儿出生日期为准),已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含本数)。 报销材料 ①《
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②户口本,若户口本内有相应年龄段小孩导致不能明确其未生育情况的,还需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证明说明其生育情况(原件和复印件); ③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④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⑤住院的,提供出院小结;门诊的,提供费用明细清单或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件); ⑥本人社会保障卡(原件); ⑦参保人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是代办,需增加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⑧参保人中山本地农业银行的通存通兑活期存折(原件和复印件); ⑨经参保人所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同意其在市外异地流产的,应提供有效的《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生育备案登记表》(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