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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转让

宅基地房屋转让
农村宅基地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农户对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权,有买卖和租赁的权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卖或出租后,宅基地的使用权随之转给受让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权始终为集体所有。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024-02-19 04:07:50 已帮助439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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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房屋合法转让有效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中明确,“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物权法》第155条也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并非所有的宅基地转让行为都是法律禁止的。  哪些情况可以转让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原则意见》第1条规定,“对于发生在本乡(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该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农村宅基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是可以的。如果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例如城市居民,那么转让行为就是无效的。  二、受让人有权依据《房屋买卖协议》要求分割动迁款。宅基地房屋动迁主要有三方面的动迁权益:1、房屋的补偿款,2、宅基地的补偿款,3、购买拆迁安置房权利。  房屋的补偿款是由评估根据房屋的现状评估而确定;宅基地补偿款是按照统一的地价来确定;而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权利是按照应安置人员的人口因素来确定。  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孙先生也已付清了房屋全款,早早入住了该房屋,因此其依法有权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以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也因此有权获得房屋的补偿款以及宅基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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