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例的当事人必须清楚一点,
律师是没有权利进行调查取证的,只有协助作用。根据《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
代理人,参加
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
辩护人,接受
自诉案件自诉人、
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
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同时,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
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也就是说,在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有义务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无法自行搜集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由法院进行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