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3.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 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 安机关行使。
4.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 内实施行政处罚。
5.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 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实施行政处罚。
6.受委托组织,但受委托组织应满足一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 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