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以下简称医疗过错鉴定)是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医方在诊断、抢救、治疗、护理、管理等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其程度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出具鉴定结论或意见的活动。
(一)查验鉴定委托方案件承办人工作(身份)证件;
(二)查验鉴定委托书;
(三)听取委托鉴定的有关情况介绍;
(四)查验鉴定委托事项是否符合受理范围,是否明确、具体;
(五)审查、核对送鉴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及来源(送鉴材料是复印件的,应当有委托方出具的该复印件经审查并属实的相关证明)等; (六)商定是否需要修正鉴定委托事项; (七)决定受理的,办理受理登记手续,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告知补充后予以受理。 采用函件委托的,鉴定机构应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对于医疗事故司法鉴定时间有两个阶段,一个是在开庭前提出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时间问题,另一个是鉴定中心的受理处理时效问题。司法鉴定中心给出的最终鉴定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对于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二次鉴定,但是二次申请也是需要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