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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
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2024-02-21 13:58:18 已帮助38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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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其中,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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